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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09-02-20 16:44  文章来源:桂东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桂财外经〔2009〕7号
桂 东 县 财 政 局
桂东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剌激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部决定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湘财外[2008]94号、郴财外[2009]3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先买后补、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对象、产品、标准和期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报并经县乡两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补贴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对象:具有我县农业户口并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人员。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七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具体补贴产品的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告为准。
第八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实际销售价的13%给予补贴。其中,推广产品的价格: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补贴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分别在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以下。
补贴期限: 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和清算
第九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清算:全县各乡镇财政所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县财政局核实本乡镇上季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以利于县财政局审核、清算、拨付和上报。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实行挂牌(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点)经营,在购买人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及时将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自购买补贴类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跨年度)持有关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注明购买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 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 所购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4、 购买人储蓄存折(可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信用社开设储蓄帐户。
5、 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 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的13%核定补贴资金。审核内容包括:
1、 销售单位是否为核准挂牌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 购买的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3、 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 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内。
5、 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 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是否超过1台(件)。
7、 其他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录信息与发票是否一致等)。
乡镇财政所审核确定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端”,将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留存,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和乡镇财政所签字(盖章),申请人留一份,乡镇财政所存档一份,并及时上报县财政局一份。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二) 县财政局及时进行补贴核查(复审),核查通过后,县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帐户。
(三) 做好退货审查工作:退货审核工作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进行。对符合“三包”要求的退、换货所涉及的补贴问题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 尚未申报补贴的或补贴已申报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购买人可直接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即销售网点工作人员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并收回产品标识卡。
2、 已获得补贴的,购买人先到销售网点提出退货申请后,由销售网点工作人员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凭此即可办理退货。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退回的补贴资金上交到县级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补贴已申报并经县财政部门核查通过但补贴尚未拨付到农户个人帐户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第2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
4、如更换同一类型号的产品,补贴不发生变化的,由销售企业直接办理。如更换不同型号产品,则按照上述第1、2、3条规定的退货方式先行办理产品退货,再按新购产品方式申请补贴。乡镇财政所应悬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发放办公室》标牌,以方便农民兑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定期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资金。销售网点出现类似情况的,县商务部门将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收回《家电下乡销售点》标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桂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桂东县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家电下乡△ 补贴 资金 管理办法
主送:各乡(镇)财政所:
抄送:县商务局
桂东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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