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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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25 17:10 文章来源:桂东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加强我县城区生猪屠宰和肉类产品市场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为,建立正常市场秩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自2009年8月8日起,我县城区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6月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为规范管理县城区生猪屠宰行为,决定县城区屠宰生猪必须统一到经县政府批准的城关镇敖山村高桥定点屠宰场屠宰。其它以任何形式存在的屠宰场都属于非法屠宰场,必须在2009年8月7日前自行关闭。
二、由县商务局牵头,联合公安、工商、卫生、质监、畜牧、食品药品监督、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城关、黄洞、三洞、增口等乡镇,组建联合执法大队,并按照各自的职责,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三、2009年8月8日起,凡在本县城区范围(包括城关镇、增口乡、三洞乡、黄洞乡)内从事生猪收购、屠宰和猪肉销售、加工、运输、冷冻、储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规定,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由商务执法大队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顶额罚款。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严格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检疫、检验制度。集中到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由畜牧兽医部门派驻的兽医检疫人员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宰前和宰后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在胴体上加盖“检疫验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产品检疫证明,统一纳税、费后,方可上市。
五、定点屠宰企业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不得加工灌水猪肉,严禁掺杂使假。对病死猪应在县定点屠宰办和兽医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商务、卫生和环保部门的监督,保持企业内外环境整洁,做到四不落地(猪头、脚、体、内脏不落地),严防废水、污物污染环境。
六、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健全和完善各项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必备的服务实施和条件。定点屠宰企业可向货主收取加工费、水电费、柴火费等,代收检验费。各项费用在企业内一次交清,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准。
七、县城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9年8月7日前到工商局办理好营业执照,到卫生部门办理好健康证。
八、严禁部队、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的伙食单位,宾馆、饭店等餐饮业及肉类加工单位向无证屠宰户、批发行和零售商购买肉类产品。
九、从事猪肉销售、加工、运输、冷冻、储藏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餐厅、食堂,必须建立肉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对每日每批猪肉进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原始票证备查。
十、请广大群众自觉购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产品,积极举报非法从事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行为。举报电话:8622955.
十一、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09年8月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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