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东县委托招商及奖励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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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4 10:12 文章来源:桂东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抢抓发展机遇,积极主动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促进招商引资方式的改革创新,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招商引资工作新机制,引导和吸引具有较强实力和招商能力、信誉良好的专业招商公司、商会或协会组织及法人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全面推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委托招商
(一)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由受托人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二)项目法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委托招商合同示范文本由县招商主管部门制订。
二、奖励对象
凡与我县招商主管部门签订了委托招商协议并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的引资人(包括国内外企业、社团、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和法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三、奖励范围
凡引进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和生产服务性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业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水电开发、矿产品开采和矿产品粗加工、竹木粗加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适用本规定。
四、奖励标准
(一)洽谈费
引资人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根据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一次性补助引资人洽谈费。其标准为: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万元人民币;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2万元人民币;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3万元人民币。
(二)奖金
引资人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3‰计发奖金;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5‰计发奖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8‰计发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引进资金为外币的,可按引进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县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与单位招商经费补助不重复计算。
五、项目的确认
引资人必须在当年度按要求提供引资项目有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项目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或购买设备的相关票据)、书面合同文本、被引进人和项目落户地政府提供的书面证明、验资报告及银行询证函、外汇询证回函、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计发奖金。
六、奖金的兑现
(一)洽谈费。项目洽谈成功并办理好前期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完成50%以后,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发放。
(二)奖金。奖金兑付必须在项目建成投产纳税后,按项目所缴纳税收县级实得情况,从财源建设资金中予以安排兑现,原则上以项目当年到位的资金一个年度兑付一次,超过项目合同约定时间未到位的资金不再发给奖金。
七、其他
(一)单个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必须由被引进人和项目落户地政府提供书面证明。
(二)引进项目必须是当年新批注册项目。
(三)凡按本规定领取了洽谈费或奖金的项目,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再享受针对该项目的其他招商引资奖励。
(四)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洽谈费和奖金的引资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收回已发给的洽谈费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县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措施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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