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东县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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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4 10:13 文章来源:桂东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是指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为依托,以无偿代理为形式,由代理机构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代办审批事项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
第三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遵循“依法、高效、公开、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或用工人数不少于100人以上的项目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全程代理事项是指在项目新建、扩建或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涉及的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超越县本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确定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项目新建、扩建前期申办的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事项,实行协助服务;经环保、国土资源、节能等审批后的申办事项,可实行委托代理。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代理,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提供协助、指导服务。
第二章 代理工作机制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机构由代理机构、承办单位和监督机关组成。
第七条 代理机构为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打创办)。
县打创办负责重点项目及产业转移项目申办事项的代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代理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等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代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联合踏勘,依法实行联合审批;对承办单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提请行政效能监察及责任追究。
代理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以下简称项目代理员),经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后,发给“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员证”。项目代理员履行项目代理职责,并负责接待咨询和代理事项的受理、交办等工作。
第八条 凡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均为承办单位,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代理机构交办的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办事窗口己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其窗口负责人为代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根据职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部门(单位)授权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承办窗口,负责直接办理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第二类为部门(单位)部分授权、不能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代理窗口,负责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在本单位审批过程中的代理工作。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但办事窗口未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承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代理工作,明确1—2名业务骨干为本单位代理工作人员,负责代理机构转交的代理事项在本单位审批过程中的代理工作。分管领导和代理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应当报县打创办备案。
第九条 县监察局是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的监督机关,负责对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负责受理、处理委托单位的投诉,依法查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第三章 工作模式和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实行“自愿委托、无偿代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模式。
自愿委托,即委托单位根据实际,自愿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其申办事项。
无偿代理,即代理机构和承办单位以无偿代理的形式,依法全程为委托单位办理其申办事项。
限时办结,即承办单位接到代理机构代理的申办事项后,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该事项。
全程监督,即代理机构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协调,监督机关对审批工作进行全程行政效能监察,确保代理工作依法、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转送、协调、督办、送达、评议”的程序运行。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接到申请人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代理的咨询后,应当向申请人解释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是否实行代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申请后,代理机构应指导申请人填写《桂东县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委托书》,并向申请人出具《桂东县投资项目全程代理受理通知单》,指定专门的项目代理员为代理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如不能接受委托,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承办(代理)窗口。承办(代理)窗口应将该审批事项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负责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经审查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承办(代理)窗口出具《桂东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审批期间如需进行现场踏勘,由承办(代理)窗口通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参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项目代理员通知委托单位自行缴纳。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结审批事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项目代理员。项目代理员应及时将相关证、照、件送达委托单位。
第十七条 代理事项需几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可实行联合办理,即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
联合告知。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后,项目代理员应召集相关的承办(代理)窗口进行“联合告知”。各承办(代理)窗口应将本单位审批事项所需资料、审批流程、现场踏勘、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和项目代理员。由项目代理员协助委托单位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联合受理。各项资料准备完成后,项目代理员应召集相关的承办(代理)窗口进行“联合受理”。经审查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后,各承办(代理)窗口出具《桂东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单》,按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和相关责任。
联合踏勘。审批期间涉及多个部门现场踏勘的,由代理机构召集相关承办单位进行“联合踏勘”。各承办单位应积极参加联合踏勘。联合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各承办单位应当就现场踏勘的问题提出意见。
联合服务。若代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分歧,直接影响项目落户和建设进程的,代理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协调。确有必要,可由县打创办提请县政府统筹协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必须服从代理机构的统一调配,按时完成代理机构交办的任务。监督机关和代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项目代理员、承办单位、承办(代理)窗口应实行优质、高效服务,严禁“索、拿、卡、要”和泄露委托单位商业秘密等行为。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发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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