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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2007-08-09 15:51  文章来源:桂东县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桂发〔2007〕12号
中共桂东县委
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2007年7月26日)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高效优质行政,加快富民强县步伐,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二、各部门必须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杜绝同一部门“多头跑”现象。服务窗口必须公布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程序、条件、时限、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并免费发放办事指南。
三、在办证年检或执法过程中,严禁办事人员作风生硬、蛮横粗暴、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四、严禁滥用权力对企业“索、拿、卡、要”和占用企业钱物。
五、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办班、乱拉赞助或强制企业交纳会费、强揽业务。
六、严禁未经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擅自进入企业检查、评比、达标、考核、检测、收费、评估等(打击刑事犯罪除外)。
七、坚持“先提醒,重纠正,轻处罚”原则,不得以收代管、只收费不服务、以罚代管、罚而不纠。
八、对企业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封存商品物资等重大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实施。
九、企业如果遇到阻工闹事、强行用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等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处理,依法依规处置。如处置不及时、不得力,给企业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施行。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县管干部中的一般干部予以待岗处理,科级干部予以免职处理;对垂直管理干部,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
十一、本规定由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乡镇级)

主题词:经济 环境 规定
中共桂东县委办公室 2007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6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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