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七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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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9 15:55 文章来源:桂东县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桂发〔2007〕13号
中共桂东县委
桂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七项制度
(2007年7月26日)
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加快富民强县步伐,发扬“攻坚克难、务实创新”精神,促进我县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对依法生产经营,年纳税50万元(新建企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达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零”罚款制。各职能部门对重点企业出现的违规问题,必须以纠正、整改为主,不得罚款。如企业整改不力或屡教不改,必须对企业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需向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创办”)提出申请,经县“打基础、创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服务代理制。坚持“企业内部的事企业办,企业外部的事政府办”的原则。一是设立服务热线。在县“打创办”、县纪委效能室设立服务热线(热线电话:8629110),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实行服务代理。由县“打创办”为企业代理交费、办证、年检等事宜,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
三、通行证制。除打击刑事犯罪外,各职能部门进入企业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考核、检测、收费、评估等公务活动,必须向县“打创办”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凭县“打创办”出具的《通行证》进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企业的,对县管干部中的一般干部先待岗后处理,科级干部先免职后处理;对垂直管理干部,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
四、领导负责制。一名县级领导负责联系一家重点企业,对企业的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包干。联系领导每月至少深入企业一次,帮助企业处理矛盾、协调关系、解决问题。
五、承诺制。从2007年8月份起,今后每年年初各职能部门必须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承诺,必须与企业签订协议,相互承诺。承诺内容及年终履行承诺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治安保护制。企业如果遇到阻工闹事、强行用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吃、拿、卡、要”等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法依规处理。如处置不及时、不得力,给企业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考核奖惩制。县“打创办”在重点企业设立监测点,定期不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督查,并将考核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考核督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在年终考核中不合格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对应负相关责任的县管干部中的一般干部予以待岗处理,科级干部予以免职处理;对应负相关责任的垂直管理干部,由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人事调整建议。对考核优秀单位,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经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县“打创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乡镇级)
主题词:企业 保护 制度
中共桂东县委办公室 2007年7月26日印发
(共印6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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